申请人:广东盈佳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18836号“M&Q 大眼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94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及诉讼程序驳回其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指定使用在围巾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