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西·雷蒙德·圣玛里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4651号“TEMPI.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14400号“TEMPI.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紧急报警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