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3865号“UNI Q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0915号、第7332151号、第40270666号、第73321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