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63220号“Cserv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servo及图 76263220

阅读:86981 2024-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超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3220号“Cser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CCSERVO”商标的基础上稍作改动后进行的重新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263号“SERV…

  申请人:广东超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3220号“Cser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CCSERVO”商标的基础上稍作改动后进行的重新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263号“SERVO及图”商标、第16187304号“SERVO及图”商标、第9559125号“SERVO ACCESS BO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SERVO”含义就是“伺服马达”,本身就是引证商标中核定的商品项目,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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