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远东铜箔(宜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93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68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基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授权书、长期采购合同、授权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官网截图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并且所提供证据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床垫”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8493948号第20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384939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包含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印件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介绍;
2、商标授权使用书;
3、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进项发票;
4、产品图片、营业场所图片、车贴等;
5、申请人公众号及网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了40件商标,其中图形商标共20余件。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销售合同及发票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同时考虑除复审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同图形的商标,因此,该证据不能指向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进项发票中,申请人为购买方,且亦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公众号录屏证据为申请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的相关文章,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