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熊猫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微安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40675928号“熊猫快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熊猫物流”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对“熊猫物流”享有在先字号权,而争议商标“熊猫快运”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在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二、争议商标“熊猫快运”中“快运”指的是速递或快递,用在指定使用的“搬运”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用途等。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产品销量良好,申请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在未对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做与事实不符的无效申请,其目的明显,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品牌介绍;2、被申请人公司介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熊猫快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熊猫物流”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熊猫物流”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搬运”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