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大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546243号“大无新能源DO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伏逆变器等复审商品上与第17669949号、第3096731号、第21190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伏逆变器、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低压电源、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