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时间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4466号“橘与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理由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橘与菊”构成,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杨梅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