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人民公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67219号“人民公社岁月芳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人民公社岁月芳华”组成,其中“人民公社”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作商标组成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该标志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