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可可喜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60785号“欧丽薇兰 OLIVOI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20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第7660785号第25类“欧丽薇兰 OLIVOILA”商标在“1.服装;2.童装;3.婴儿全套衣;4.雨衣;5.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袜;3.领带;4.腰带;5.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发票;
2、承接服装样本照片;
3、企业宣传册。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存在“一人多标”的情况,对于发票上未体现商标的销售资料,不能认定在案证据是对本案复审商标所标示商品的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应谨慎采信。被申请人没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指定商品上有过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婚纱”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合同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及西服西裤男士套装、西服西裙女士套装等,发票所示货物名称为服装,其记载的数量、金额与合同一致。为查明发票的真实性,我局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核实,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发票所记载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故我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其余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与之类似的“童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婚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