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127095号“宴帝RoyalFea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宴帝RoyalFeast及图 16127095

阅读:109991 2024-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栋梁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创意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27095号“宴帝RoyalF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74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栋梁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创意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27095号“宴帝RoyalF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74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张栋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以U盘形式向我局提交了电脑录屏、手机淘宝录屏,我局更换多个设备均无法打开上述视频证据。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重新提交上述证据,该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上述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销售合同;

  3、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4、销售单;

  5、在淘宝定做样衣工艺卡、定做服装商标、定做标识标语、定做人台的证据;

  6、招聘消息;

  7、送货单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视频文件无法正常打开,被申请人无法查看该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缺乏发票等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3、5仅反映委托生产产品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于指定期间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的使用情况;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外套”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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