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29213号“江山美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山美人 75429213

阅读:175432 2024-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永利百汇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永利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9213号“江山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并非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

  申请人:北京永利百汇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永利百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9213号“江山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并非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77205号“江山美人”商标、第42026344号“江山美酒”商标、第3070355号“江山美人”商标、第75309484号“江山美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待删状态,如撤销成功,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北京永利百汇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烈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利口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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