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88152号“无限 INFINITE 2023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限 INFINITE 2023及图(指定颜色) 72088152

阅读:73385 2024-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夏宇霖教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8152号“无限 INFINITE 2023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8177号“无限学院大逃脱”商标、第6…

  申请人:宁夏宇霖教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8152号“无限 INFINITE 2023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8177号“无限学院大逃脱”商标、第68081192号“无限舞蹈”商标、第70011334号“无限映画INFINITE IMAGE”商标、第4994713号“无限宝”商标、第26689665号“无限汇”商标、第43356344号“无限时代 音乐教育WUXIANSHIDAI及图”商标、第56200806号“无限派”商标、第66600276号“无限社”商标、第6160135号“大無限”商标、第5239252号“无限单车”商标、第7679798号“无限世界”商标、第13882242号“无限映画”商标、第16824585号“无限任务”商标、第18644481号“无限地图”商标、第23614119号“無限空間”商标、第27824736号“无限世界”商标、第58696187号“无限基因”商标、第9965582号“INFINITE CHESS&CARD”商标、第12015377号“全线传媒INFINITE MEDIA及图”商标、第16277232号“皓特无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HOT INFINITE DIGITAL MEDIA CO.,LTD及图”商标、第21570638号“INFINITE GAME”商标、第32297481号“INFINITE PROGRAM”商标、第68478424号“INFINITE JOURNEY”商标、第10450622号“INFINITI”商标、第12821630号“INFINITI”商标、第48977048号“INFINITY井”商标、第4531642号图形商标、第14128618号“INFINITE GAME”商标、第4286737号“無限极INFINI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八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十一、十八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四处于宽展期内,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二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五至二十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引证商标二十四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二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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