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30830号“CHAO CH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O CHAI及图 74930830

阅读:65809 2024-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0830号“CHAO 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删减“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食用冰”商品,我局已予以核准,复审商品现为“可可;咖啡;茶…

  申请人: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0830号“CHAO 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删减“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食用冰”商品,我局已予以核准,复审商品现为“可可;咖啡;茶;糖;甜食;糖果;面包;饼干;炒饭;谷类制品;薄片(谷类产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方便粉丝;速食面;加工过的谷物;食盐;醋;酱油;调味酱;辣椒酱;调味料;香辛料;食用芳香剂”。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1806304号、第16448917号、第16370711号、第71979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4930830号“CHAO CH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O CHAI及图 749308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7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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