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78441号“天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梨 75278441

阅读:141484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78441号“天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6722号“天梨餐饮”商标…

  申请人:天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78441号“天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6722号“天梨餐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天梨”获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冰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天梨”与引证商标“天梨餐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两项商品以外的“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天梨”,若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5278441号“天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梨 752784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75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