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1167号“天福圆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用作商标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裁定书、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圆融”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