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81191号“鼎盛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鼎盛源 75581191

阅读:77862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小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1191号“鼎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6021号“鼎盛源”商标、第10878950号“鼎盛圆酒店设备”商标、第14988144号“鼎晟源及图”商…

  申请人:杨小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1191号“鼎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6021号“鼎盛源”商标、第10878950号“鼎盛圆酒店设备”商标、第14988144号“鼎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鼎盛圆”、“鼎晟源”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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