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7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1385号“Z.TAO及图”商标、第46849655号图形商标、第43015493号图形商标、第35478406号“黄子韬工作室 Z.TAO STUDIO”商标、第48234687号图形商标、第48224799号图形商标、第20645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摄影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