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台富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凡信知识产权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3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1031号“GEILI及图”商标、第75142592号“浚霖商贸JUN LIN SHANG MAO及图”商标、第39138516号“SAINT FLORIAN及图”商标、第51601037号“FURTON PAMRA及图”商标、第13233944号“明星家族 FAMOUS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