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爱艺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0420号“BEAUTIFUL CRAFTS WORKSHOP 美丽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9259号“美丽哲学”商标、第36318444号“美丽学堂BEAUTIFUL SCHOOL及图”商标、第25081008号“金美丽”商标、第38292790号“美丽大花园BEAUTIFUL BIG GARDEN”商标、第6169790号“美丽大学BEAUTY SCHOOL及图”商标、第11389426号“美丽大学 BEAUTY U.CN及图”商标、第11795327号“美丽大学 BEAUTY U.HK及图”商标、第15225683号“美丽化学”商标、第75343148号“美丽颜究院”商标、第54140338号“美丽合作社MEI LI HE ZUO SHE”商标、第34537358号“MQDC PRESENTS BEAUTIFUL BANGKOK及图”商标、第70431438号“姐姐 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相关案件资料、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十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美术馆展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十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