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06967号“酒点食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酒点食分 74206967

阅读:127290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酒点食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06967号“酒点食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9036615号“酒点食分”商标、第17033977号“酒点7分 I WANT SOME BEER及…

  申请人:北京酒点食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06967号“酒点食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39036615号“酒点食分”商标、第17033977号“酒点7分 I WANT SOME BEER及图”商标、第17033697号“酒点7分 JIU DIAN QI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酒点食分”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且申请人名下核准注册的系列商标众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独特的寓意,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四、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酒点食分”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酒点7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4206967号“酒点食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酒点食分 742069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7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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