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62682号“塞尚雪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塞尚雪牛 76262682

阅读:81170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新星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2682号“塞尚雪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

  申请人:李新星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2682号“塞尚雪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塞尚雪牛”,使用在指定的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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