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越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马明慧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3日对第52243939号“颜之净 YANZH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的树叶图形代表植物、绿色,用于第44类的美容院等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而不予核准注册。三、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的第76044759号商标的障碍商标,请贵局对本案加快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经推广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叶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大量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容门店的店面照片、营业执照、大众点评网的店铺信息;产品图片;在先案例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颜之净 YANZHIJING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中的文字及图形与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的特点并无特定关联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的案件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