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65779号“海航海戈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航海戈锐 39365779

阅读:103055 2024-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中海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海戈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39365779号“海航海戈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机械设备生产公司,“海航”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主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汉中海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海戈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39365779号“海航海戈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机械设备生产公司,“海航”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主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海航”商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海航”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刀具(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部件)”等相关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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