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04940号“爱尔菲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尔菲琳 49004940

阅读:163607 2024-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贵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铭希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9004940号“爱尔菲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299885号“爱尔菲琳 ALR…

  申请人:杜贵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铭希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9004940号“爱尔菲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299885号“爱尔菲琳 ALR' FEE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存在摹仿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加上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名称与医疗器械类专属名词完全相同,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争议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爱尔菲琳”系被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系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三、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医疗美容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妨碍在先权利人注册并使用商标,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合作投资合同书;相关宣传资料;参展资料;服务合同、代理协议书、销售发票;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提交了代理合作协议、发票、产品图片、宣传资料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外科移植物;弹性绷带;缝合材料;口罩;医用冷敷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避孕套”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弹性绷带;缝合材料;口罩;医用冷敷贴”相关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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