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鸿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44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89298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