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阳成锦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61510号“懿家SOMNI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类第16667646号、第69417186号、国际注册第11585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SOMNIA”,可译为“多眠”,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OMNIA”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soniA”、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SOMNiS”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含“SOMNIA”,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