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耀昂灯饰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8561号“YAO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899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空气调节设备;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沐浴用设备”商品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头发用吹风机;热气装置;电暖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