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60020号“中药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指代性和指向性,并非具有描述性,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药奶茶”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得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