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57194号“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34609号“道 鲜初 一道 鲜为初心 一意味道 XIANCHUY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78201号“道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06471号“酒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880274号“道 乾坤道韵 QIANKUNDAO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在先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道”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四同时使用在白酒、烧酒等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