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39979号“NOBLE PANAC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BLE PANACEA及图 76439979

阅读:66303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容分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39979号“NOBLE PANAC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5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英文固有…

  申请人:美容分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39979号“NOBLE PANAC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5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英文固有搭配,中国大陆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的含义并不熟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即使将申请商标译为“高尚的万应灵药”,也仅是一种略带夸张的描述,消费者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在先判例。申请人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摘页、申请人品牌创始人相关介绍和宣传、品牌获奖情况、宣传报道资料、在先判决、商标注册情况、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NOBLE”可译为“崇高的、高尚的、高贵的”,“PANACEA”可译为“灵丹妙药、万能药”,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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