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业气体(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14243号“恒业HENG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9464号“恒业石油HY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酸;碱;钻探泥浆化学添加剂”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酸”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