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54611号“XHBCTC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HBCTCP及图 75354611

阅读:191532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百草堂滋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4611号“XHBCT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图样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并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

  申请人:深圳市百草堂滋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4611号“XHBCT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图样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并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部分,图形部分仅起到丰富标识的作用,加之图形部分非常的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很难关注到标识中的图案部分,更不要说辨认标识中的图片具体为何种植物,是否与核定商品有关联。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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