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99032号“博西姆 BOX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西姆 BOXIM及图 76399032

阅读:44138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河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99032号“博西姆 BOX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23592号“BOX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黑河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99032号“博西姆 BOX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23592号“BOX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7418号“法拉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81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9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20496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59567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客车、农用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汽车、充气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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