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安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智地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4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3182号“埃贝斯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59824号“品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78415号“CAE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78413号“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 CHINA-AFRICA ECONOMIC AND TRADE EXPO CAE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