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89908号“嗦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嗦羊 76889908

阅读:131590 2024-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百味外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9908号“嗦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申请商标并不是汉语中的固定搭…

  申请人:内蒙古百味外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9908号“嗦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申请商标并不是汉语中的固定搭配,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等网络页面信息截图、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羊”,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且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嗦羊”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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