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寅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卓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1473号“腾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8年6月4日注销登记,主体不复存在,已再无进行商业使用的基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8年6月4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8年6月4日被注销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