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89777号“mlbsp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lbsphere 77089777

阅读:55293 2024-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明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9777号“mlbsp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第76629420号“MLB及图”商标、第4336063号“MLB”商…

  申请人:林明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9777号“mlbsp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第76629420号“MLB及图”商标、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76673145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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