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60793号“丸石 maru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28347号、第10805849号、第17903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英文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