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淼慧智能科技(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5343号“桶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60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构成元素、整体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图素已成为泛化图素,本身显著性不高,且存在大量类似图素共存的有效注册商标,不应成为判定近似的理由。与本案案情相关的在先案例有很多,均认为整体可区分,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数据、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