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竹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6645号“竹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8267号商标、第599259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