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鑫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3850号“迪仕艾普DC EXPOR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778837号商标、第50346947号商标、第8334381号商标、第548624号商标、第4974475号商标、第6368675号商标、第69736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