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9788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9978847

阅读:76979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军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惠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0008号《关于第499788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东莞市军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惠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0008号《关于第499788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5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刊登在2022年9月27日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应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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