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56108号“融普 RONG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融普 RONGPU 40356108

阅读:117210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佳鸿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炜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0356108号“融普 RONGP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940535号“容普 RONG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11…

  申请人:深圳市佳鸿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炜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0356108号“融普 RONGP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940535号“容普 RONG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11432号“容普 RONG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容普”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69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且已有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不予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网店商品展示信息、订单信息截图;

  2.引证商标注册证;

  3.订单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7月6日第179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感应器(电)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电容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融普 RONGPU”与引证商标一、二“容普 RONGPU”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电开关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电葫芦运行电容”、“洗衣机启动电容”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证据2未体现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难以认定其真实形成时间,且部分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容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感应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0356108号“融普 RONG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融普 RONGPU 40356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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