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岳池特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7283号《关于第61631861号“黄龙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5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