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鼎新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6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4543号图形商标、第518531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不构成恶意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的行为。申请人自提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日起,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在当地具有相当的市场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