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99280号“Girls Don't C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rls Don't Cry 63699280

阅读:158433 2023-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考伊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280号“Girls Don't C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91012号“女孩别哭”商标、第53215360号“Girls Don…

  申请人:广州考伊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280号“Girls Don't C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91012号“女孩别哭”商标、第53215360号“Girls Don't Cry及图”商标、第53215361号“Girls Don't Cry及图”商标、第54768116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4109460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5628862号“Girls Don't C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Girls Don't Cry”可译为“女孩别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或字母构上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3699280号“Girls Don't C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rls Don't Cry 636992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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