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5918号“微信键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2524号“XPI 体验感知指数及图”商标、第47814490号图形商标、第38065848号图形商标、第34869324号“原生场景 NATIVE SCENE 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481号“ACIFICA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2806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24238号“INSTITUT PASTEUR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