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驹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驹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34867633号“到恩 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到恩 D”指定使用于第9类“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1001号、第17744939号、第2399832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网络通讯设备;运载工具用电池”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滴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67633号“到恩 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