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3246号“微信键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1408号“微信家装”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引证的第1687519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7366号图形商标、第19728527号图形商标、第2112777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481号“ACIFICAT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